更新时间:2023.05.27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它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需以下犯罪构成: 1、侵犯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行为人从事传染病防治却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 3、行为人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的刑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究:第一、导致甲、乙、丙类传染病传播,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且严重影响生活;第二、采取防治措施后,没做好防治工作,或采取防治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灾情加重;第三、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既遂处罚标准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会包括: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不能构成故意。也就是说,应该知道自己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但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虽然已经预见到这种可能,但是相信凭借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是可以避免的,造成严重损失的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