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第一、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
合伙企业清算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未经依法清算的,不得注销。
合伙企业根据组织方式的不同,债务分担方式分为三种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
企业债务清偿的原则有: 1、实际履行原则,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
企业债务清偿的原则有: 1.实际履行原则,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
企业债务清偿的原则有: 1、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完成各自的义务; 2、综合履行原则; 3、合作履行原则; 4、强制执行原则; 5、履行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和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合理选择偿债期限和方式,使
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又区分为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和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具体如下: (1)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应当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的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不承担债务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具体如下: (1)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责任相统一原则。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应当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 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的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不承担债务责任。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具体如下: (1)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应当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的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不承担债务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内则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