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南
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1、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
1、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元/天/人*70%。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为: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计算公式为: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为: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计算公式为: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
(1)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个月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标准为: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
(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
其中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017年河南经济数据
:
一、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
二、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
三、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
四、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
五、上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六、上年度河南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
2、采矿业为55899元/年。
3、制造业为33936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45252元/年。
5、建筑业为32746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4421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45120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31485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27404元/年。
10、金融业为63376元/年。
11、房地产业为37211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127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6603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018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16、教育为39843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3941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1648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4137元/年。
注:上年度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