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是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可以请求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法律制度。依《民法典》第979条,结合学理,如具备以下三项要件,即构成真正无因管理: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 (3)无法定或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因管理中如果因管理事务而自己手机丢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如果与管理事务无关导致手机丢失的,由自己承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 构成无因管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管理的对象是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业规定了: 1、物业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 2、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属于服务性企业,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 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7、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