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工人工伤后不愿意上班,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以经济补偿为基
工伤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来缴纳的。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就需要为职工申请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用,其中工伤保险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来缴纳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
工伤认定保险条例内容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制定本条例,确保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十七条。
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是指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在发生工伤之后,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交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其他。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