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监视居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通常情况下是公安机关,但如果是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则就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执行。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属于公、检、法三机关,即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在我国由公安机关对指定监视居住合法性进行执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有权实施监视居住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但是人民检察院要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施监督,整个监视居住的过程公安机关其实处于被检察院监督的状态。
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 1、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
被司法机关监视居住一般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固定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住在司法机关指定的居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的适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有。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被监视居住人有下列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被监视居住地;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见面或通讯;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将护照、身份证、驾驶证等出入境
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犯罪嫌疑人居住的规定有: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