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4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是构成此罪不判刑的情形有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等。一般情形下构成此罪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前是由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才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可以刑事自诉,当事人可以去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立案。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规则是: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惩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仅打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
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义务人; (2)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3)执行义务人有执行判决、裁定的能力,即执行义务人有可动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能力; (4)造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于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确拒不执行,涉嫌以下行为之一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按照刑法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