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当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
股东出资不足的,对内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出资不不实是不能解除股东的资格的,只有抽逃出资法定情况下才能解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纠纷的被告是公司,股东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合同纠纷的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充分履行了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抽逃出资等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公司出事挂名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持有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况的,则挂名
隐名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如实出资。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以下责任: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
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补足非货币出资差额的责任。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章程规定的价格的,由股东补足差额; 2、违约赔偿责任。未缴纳
名义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经与名义出资人协商一致,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以相应份额权益股东的身份出现。股东需要承担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2、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
公司出现纠纷,若是因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的,股东一般情形下不承担责任。如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