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破产中的普通债权是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但在破产债权中占主要份额仅次于优先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无担保的债权人。
企业破产债权首先属于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范畴,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得到满足的债权,以下均可成为企业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
破产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区别是:破产债权仅在破产价值内履行债务,或如数履行、或不如数履行(比例偿还)、或根本不履行。普通债权一般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债务人在完成特定行为中必须如数完成义务。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将其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行为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诈骗犯罪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单位构成诈骗罪的,对范围应当处以罚金,对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处以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破产债权的认定即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使没有到期,即使附了条件,即使不是确定价值的债权,也都是破产债权。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等。
破产债权有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设立了抵押权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且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担保债权是指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等。
有抵押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别除权突破了破产法上债权集体受偿原则,其实质是一种个别清偿,所以有抵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