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转让权、免除债务权、代位权、撤销权。法律规定,破产债权人是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债
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如下: 1.有利于法院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需要。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 3.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
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 1、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保证法院中立地位; 4、监督管理人,使其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5、确保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公平受偿。
债权指的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的就是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享有债权的是债权人,需要履行义务的则是债务人。
不属于破产债权由清算组进行登记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1、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 2、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破产债权的含义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破产债权应当由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再根据法定的顺序清偿其他债权。
别除权与破产债权的概念: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的确定是: 1、由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于职工工资、社保费用以及法定的需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无需申报,只需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