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 1、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
内容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 纵向方面,各级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横向方面,各职能部门(如安全、设备、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宣传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检查,服从安全生产调度;在作业中,发现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或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待隐患消除后,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等。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含物质保障的责任、资金投入的责任、机构设置责任、人员配备责任、规章制度拟定的责任、教育培训的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的责任。物质保障的责任包含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生产安全事故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一般有:1、直接责任人,造成事故的实施人;2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规定的内容包括。 (1)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3)规定了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4)规定了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责任和
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责任人离职后没有责任。消防安全职责包括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保障疏散通道、保证防火防烟分区等,安全责任人离职应由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