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9
行政诉讼当事人上诉的条件是: 1、上诉人必须适格。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 3、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的条件为: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或者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以及当事人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上诉的条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或者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以及当事人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涉及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其中一方因为不能抗拒的事由,没能够参加诉讼的,或者其他应该中止诉讼的情形,民事法庭都有可能中止审理,待到这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以后,再重新
以下情形可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所适用的诉讼时效的能够中止的,但要符合下列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公民自身的原因而耽误了起诉期限。有上述情形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认定行政诉讼的主体的办法:向法院起诉,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是被告;而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未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是第三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应当中止的条件:提出复议申请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不可抗力,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等。
诉讼时效中止需要满足因法定事由而发生,如不可抗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其次是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开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中,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产生从而令权利人没办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第一、不可抗力;第二、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不适用时效中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