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6
盗赃遗失物不存在善意取得留置权。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后,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
留置权能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行纪人可以处置委托物。如果委托物被交付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情况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如果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则可以合理进行处分。
船舶留置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取得: 1、必须按照法律明文规定; 2、债权人须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船舶有关联关系; 4、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 5、留置船舶不违背社会公德; 6、留置权人对船舶享有
1、留置标的物只限于动产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 2、留置标的物只能合法的占有留置权取得的前提,是债权人对留置权的标的物的占有。
留置权人通常是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的。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行纪人对委托物是没有处置权的,但是经过委托人同意是可以处置的。 在委托物出现质量瑕疵或因易于腐烂、变质而不易长期保存时,行纪人负有将该事实通知委托人的义务,并且应告知委托人是否有处分的必要以及以何种方式处分为妥。
审判实践中,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的规定,定作物的所有权应属于定作人所有,因此,即使定作物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的要求,定作人也须履行受领的义务,而无拒收的权利。
通常来说,买卖合同债权人不享有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抵押权。并不需要双方约定,但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留置权。留置权的前提是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的前提也是卖方占有交易物,这就造成双方不存在担保物,无所谓担保,留置权也就不存在了。
行纪人对委托物是没有处置权的,但是经过委托人同意是可以处置的。 在委托物出现质量瑕疵或因易于腐烂、变质而不易长期保存时,行纪人负有将该事实通知委托人的义务,并且应告知委托人是否有处分的必要以及以何种方式处分为妥。
买卖合同中如果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则债权人有留置权,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也没有违约的,则没有留置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抵押权。并不需要双方约定,但是双方可以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