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6
行纪人有留置权。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保留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补偿该动产;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有权保留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
有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孳息。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法律特征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债权人在留置担保中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动产,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善意取得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 1、债权已清偿期;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 1、行纪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 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 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
合同可以约定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
合同可以约定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买卖合同不适用留置权。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
买卖合同不适用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照约定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适用于保管合同,也适用于加工合同、基本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安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就此动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适用于保管合同。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优先受偿动产的权利。此时,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合同、基本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安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盗赃、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盗赃、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所有权人的静态权利。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