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有,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和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对象。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有权实现第三人; 3、债务人怠于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相对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以及债务人需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
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主要包括: 1、发包人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3、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此种情况
有下列权利:1.索取报酬利。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3.处分权。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4.提存和留置
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必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以下情形下被代理人死亡后可以由委托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3、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
委托他人代签合同,是可以的,代签的合同有效。代替别人签合同,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否则代签合同就不能生效。委托形式有口头委托和书面委托。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口头委托他人代签合同,这种情况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认可,就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