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代理人超出代理权的授权范围,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代理人应当承担这部分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其中,被代理人有选择的余地。被代理人认为这部分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人对自己有益无害的,可以行使追认权,即对这部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被代理人
1、如果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 2、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本人追认,则溯及地确定有效。
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的。法律关于代理权的规定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他法律规定等。
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的不同: 1、概念上,冒名顶替是指冒用别人身份,以被人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 2、结构上,冒名顶替所从事的活动自始至终只存在双方结构,而无权代理存在三方结构,即
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进行,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被代理人不追人的,由代理人承担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在催告期间保持缄默,既不承认亦不否认,视为追认。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
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条件:代理人有代理权;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法律禁止的代理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
一般代理的权利包括代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参加法庭辩论、质证等,一般来说是除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六项以外的其他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由法律规定的,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