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的权利人,将技术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一般就是委托方和服务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技术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化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技术开发的风险无须“无法预见、无法防止”的条件。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对开发所面临的困难是可能预见的,对所碰到的技术困难,虽经合理的努力仍不能克服,这些都不影响技术开发风险的成立。
技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对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在实务操作上同样存在争议的空间。
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有: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出让方将一定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受让方,而受让方须支付约定价金或使用费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如下: 1.具有特定性。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具有完整性。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确定:依法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