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 1.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夫妻之间有生育权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
代位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没有关联。代位继承的条件如下: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等等。
赡养义务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与赡养义务有联系: 1、赡养义务与继承权都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 2、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是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或父母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会就此受到影响; 3、继承权与赡养义务在法律上的其他联系。
有赡养关系的继子有法定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若是继父母没有在遗嘱中指定继子女为继承人的,则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因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尽了赡养义务的继子有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承的时候遗嘱优先,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继承遗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的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中的两种继承方式,两者都存在子女死亡的事实; 被继承人的遗产都是由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但作为继承遗产权利转移的方式,两者在本质上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继承制度,存在着根本区别。
财产继承权和赡养义务是否履行有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赡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从下面两方面来界定: 1、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意思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可能有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除此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