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9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他。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符合起诉条件时法院会受理,并及时开庭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劳动争议仲委会申请仲裁: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其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时间规定。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照下列原则设立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而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职能机构,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各地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仲裁法由市一级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独立仲裁机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情形包括: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在受理范围之内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即使劳动合同无鉴证也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