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1
当事人如果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的,可以直接与对方共同委托从事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如果当事人将该争议提请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会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
医疗过错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
医疗过错轻微责任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权利人所受损失的大小和其过错责任的大小综合确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
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标准如下: 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 2、医疗过错参与度75%。 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 4、医疗过错参与度25%。 5、医疗差错参与为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
过度医疗的鉴定是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在经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侵权逻辑,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 过度医疗的基本特征如下: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
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标准如下: 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 2、医疗过错参与度75%。 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 4、医疗过错参与度25%。 5、医疗差错参与为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
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当事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方可以向医学会提出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或者向相关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