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9
结婚证没有了,可以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结婚证不见了可以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张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张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张结婚证都丢失的,双方可以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
办离婚手续不需要在领取结婚证的地方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1、协议离婚,可以到双方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需要一定要在领取结婚证的地方进行办理; 2、诉讼离婚,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民法典》规定离婚并不一定要到当初登记结婚的地方,可以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证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
离婚并不是要到结婚登记地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只要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可以办理,不需要到结婚登记地起诉。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也不需要到结婚登记地办理,一般到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办理; 如果双方是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登记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没登记结婚不用办离婚证,没登记结婚一般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不可以办理离婚证; 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想离婚的要通过
起诉离婚不是必须在结婚登记处办理。 婚姻登记地并非离婚诉讼管辖地,离婚应当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法民发[1991]33号)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
离婚登记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时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起诉离婚不是必须在结婚登记地办理。起诉离婚,应当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这里所讲的经常居住地是指截止到起诉时,公民已经离开原住所地在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未进行结婚登记,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起诉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否能起诉离婚,要分情况: 1、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