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以下规定认定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
认定标准如下: 1.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 2.股东名册及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
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一)签署公司章程并记载为股东; (二)股东实际出资。 股东身份认定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上三种途径均可以证明股东身份。
确认股东资格的管辖法院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主要包括的情形是: 1、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不符、投入资金行为性质不明; 2、股权转让瑕疵、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存在; 3、公司融资以股权提供担保、债权债务关系; 4、代持股行为、股东除名、虚假增资行为等。
遗嘱继承确认起诉状应该写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原、被告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去世时间,继承遗产的具体情况,遗嘱的内容,被继承人去世后双方协商的情况;此外还有各证据的来源,最后连同证据一起提交至
挂名股东只满足了股东资格所需要的形式要件,并不满足出资的实质要件。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投资权益的归属。当因为分红问题与名义股东发生分歧时,法院会支持隐名股东。
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 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因为公司的利益与其没有关系。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在法定条件下都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经过前置条件。
1.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金,而认为其应当享有全部股东权利,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赞同的 2.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产生纠纷,工商登记公示效力存质疑的。 3.股权转让后,转让人未及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影响股权受让人享受股东权益的。 4.本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
股权确认之诉起诉状的书写方式:首先,应当写明原被告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次,应当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最后,应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