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股东资格确认一般属于民事确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股东资格确认属于民事纠纷。
确认抚养权诉状的具体内容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确认抚养权的有关事项和请求,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在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纠纷中,对相关当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应确定的诉讼地位。第 2、瑕玳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瑕疵出资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第 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公司成立后拒绝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以下情形: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对股权所属发生争议; 2、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转让股权时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3、在对内关系,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
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是被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主张享有股权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股东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经公司催讨后并未补足,即使该股东未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章程中可规定股东会在保留其股东资格的前提下,解除与其抽逃出资额相应的股权。
当股东瑕疵出资,经公司催讨后补足,可以认其股东资格。未补足的,即使该股东未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章程中可规定股东会在保留其股东资格的前提下,解除与其抽逃出资额相应的股权。
当股东瑕疵出资,经公司催讨后补足,可以认其股东资格。未补足的,即使该股东未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章程中可规定股东会在保留其股东资格的前提下,解除与其抽逃出资额相应的股权。
挂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中,产生的虽具备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的实质要件的自然人或法人。
应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股东之所以取得股东地位,是因为股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即股东根据其股东资格享有的股权。股权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分红权,即获得公司利润和红利的权利;二是按照自有股权比例投票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的权利;三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