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界限: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
1、是否侵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行为人是否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是否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3、犯罪的主体为虽是一般主体,但是否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
无区别。重婚是违法行为,而重婚也是犯罪的行为,会构成重婚罪的,所以重婚行为和重婚罪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法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之间的界限包括主观方面的不同以及客观方面的不同:破坏军婚罪的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并且在客观方面破坏军婚罪可以以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构成,重婚罪仅能由结婚以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
重婚罪与重婚行为的理解如下:重婚行为是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之一,重婚罪是当事人在有配偶的前提条件下而与他人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行为是当事人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界限是: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破坏军婚罪有两种方式: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后罪只表现为与别人结婚。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破坏军婚罪不仅要意识到对方必须是别人的配偶,还要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不是普通人的配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
1、是否侵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行为人是否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是否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3、犯罪的主体为虽是一般主体,但是否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
重婚行为的界定如下:1、有配偶者再次结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4、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之同居,且周围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
对于重婚行为的界定一般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以需要存在两段婚姻关系,那么后一段婚姻一般是认定为重婚,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
重婚行为的界定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且重婚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依法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界限是: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 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