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起诉: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
一般认定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认为其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两个月未履行的可以对其提起诉讼。紧急情况下不受
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以及对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等。
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之后,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罚行为被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依法起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罚行为被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依法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属实,可以向办案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法制、纪检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检察监督部门反映,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 ③是否重复起诉; 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