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对于人民法院对于不受理的案件事由的规定,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有些比较特殊的行政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之后,也可以跨行政区域来管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而引起的争议;因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因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有下列分类: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2.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 3.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
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决定等。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
可以起诉的行政侵权行为包括: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以及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
我国人民法院所不受理的行政诉讼的事项有: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的事项有: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等。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不可以作为被告。被告应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公民个人或者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不属于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