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如果是法院的调解书经签收后,即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做出的调解书是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对方具不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通过下列措施可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1、改变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置,设立由乡镇劳动站为主导; 2、实行仲裁自愿,裁审并列的法律程序; 3、重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
法律工作者可以参加劳动争议。既可以作为当事人来参加争议,也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来参加争议。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的,可以聘请法律工作者来代理其参加仲裁活动。
1、劳动争议调解失败后是还可以重新申请劳动仲裁的。 2、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时效: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