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1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
在我国离婚的案件一般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被告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被宣告失踪等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能到婚姻登记地提起离婚诉讼。但是不一定非要在婚姻登记地起诉离婚,因为结婚登记时是男女双方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而起诉离婚是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所以也不一定是要在婚姻登记地起诉,而是向对方所在地起诉。
婚姻无效案件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婚姻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婚姻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婚姻实质要求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送审理结果,也便于当事人申请和参与案件审理活动。此外,属于无效婚姻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情形如下: 1、一般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1、申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 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
异地诉讼离婚法院管辖规定是: 1、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如果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权查看婚姻登记档案的主体有: 1、婚姻当事人; 2、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依职权可以查看; 2、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为办理案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去结婚登记地起诉如果结婚登记地是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结婚登记地是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则去结婚登记地起诉离婚也是可以的: (一)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离婚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