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强制措施变更的期间是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的三日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若是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2.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等。而责令限期拆除并不在该范围之内。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复议和诉讼期限:复议期限是六十日,自行政相对人知道该行政强制措施之日算起;诉讼期限一般是六个月,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强制措施被作出之日算起。
刑事案件强制措施逮捕的期限: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则可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强制措施中逮捕的期限: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则可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多不超过三十日;而对于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则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