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7
债权人不能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享有物权期待权。 双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的房产属于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交付房产,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的履行方式,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
权债务抵销协议,双方需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协议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基于债权债务抵销的特殊性,一份有效的债权债务协议,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负债权,且均为合法存在;
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判断该协议是否合法来认定,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的协议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等。
“以房抵债”指的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 江苏省高院会议纪要中对于“以物抵债”行为的效力问题主要表达了两个大类共计六种意见: 1.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
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
以房抵债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以债务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替代原合同所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的数额就得以确定,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应当认定有效,但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不能认
“以房抵债”指的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 江苏省高院会议纪要中对于“以物抵债”行为的效力问题主要表达了两个大类共计六种意见: 1.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
以房抵债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到期还未履行,则在两个合同都成立的情况下,以房抵债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所以是有效的。
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书应具备的条件有: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