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7
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书可以写明: 1、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 2、债务金额; 3、债务抵消详细清单; 4、协议的时间和期限; 5、履行条款期限; 6、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7、双方或多方代表的签字和标明的日期。
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效力是有效。但是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可能在价值上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此时直接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因此,一般不允许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
以房抵债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到期还未履行,则在两个合同都成立的情况下,以房抵债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所以是有效的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
第一、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住址,联系方式等第二、明确经双方友好协商、明确目的是为了债务债务的抵消。第三、相互抵消的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以及双方经清算后确定的债权债务。以附件的形式列明甲方对乙方负有的债务或乙方
“以房抵债”指的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 江苏省高院会议纪要中对于“以物抵债”行为的效力问题主要表达了两个大类共计六种意见: 1.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
以物抵债协议被刑事判决否定当事人救济时应依据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因以物抵债协议被刑事判决所否定,因此原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已不成就,为保障其自身权益,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以房抵债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到期还未履行,则在两个合同都成立的情况下,以房抵债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所以是有效的。
以房抵债协议在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时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
以房抵债协议只要是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定无效的情形就有效。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