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6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血亲包括自然血亲以及拟制的血亲。
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债权继承人能够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由此可见,债权作为遗产的一种形式,是可以被继承的。 但是被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该死亡继承人称被转继承
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但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没有。已死亡的人是没有继承权的。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孩子的遗产父母当然有继承权。父母与配偶、子女一样是孩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死亡不能继承。死亡的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的。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
丈夫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
继承人死亡其子女是能代替继承遗产的,在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子女的直系亲属有代位继承权,所以继承人子女有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早于继承人死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一般按照代位继承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且继承的财产以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同一财产的所有权。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一般企业等民商事主体按份共有;对于家庭成员来说,只有共同所有。 共同所有人平等享有所有权。根据房屋原有产权的不同,多个继承人对房产的继承有以下情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