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女儿没有宅基地继承权,因为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的,村民对宅基地只是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女儿能继承的,只能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如果该建筑物损毁灭失了,宅基地是要收归集体的。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以下材料: 1、继承人的
已死亡的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按照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儿媳和女婿是满足一定条件是享有继承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儿媳和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满足第一,丧偶,第二,对于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非亲生子女,如果是依法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或者是有抚养关系的子女,对于养父母或继父母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不是村民个人所有财产,因为宅基地是没有继承权的,无论女儿还是儿子都是没有继承宅基地的权利。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居民只享受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
领养的子女有继承权。养子女,是指公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收养的,得不到亲生父母抚养的子女,其有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
出嫁的女儿有继承权。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属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儿媳和女婿是否有继承权视情况而定,分析如下: 1、儿媳和女婿一般是没有继承权的;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
非亲生子女有继承权。非亲生子女,依法收养并办理收养登记的,或者有抚养关系的,有权继承养父母或者继父母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领养的子女同样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1、婚生子女;2、非婚生子女;3、养子女;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是必须为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同时养子女应对养父母尽到赡养责任。对于有赡
侄女没有法定的继承权。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并不包含侄女,但是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获得继承的权利,侄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顺位中的继承人。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如果是
子女没有土地的继承权。农村地区的土地并不具有可继承性。只有那些属于个人在世期间的合法收入,才是可以被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但是农村地区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组织的,无法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证
女儿没有赡养父母有继承权。但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若是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执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