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9
保证与担保的关系分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等情况,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阐述一下关于保证与担保关系详。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说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
担保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或者两年。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的,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的,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分为
担保合同有效期一般有以下几点情况:首先自最后一个还款期届满之日起担保期为半年的,担保人在最后一个还款期届满后免除责任;对担保期限有约定,但没有明确约定的,合同约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至借款全部清偿”的,担保期间为最后一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担保合同保证期限一般以合同上的借款期限为准,通常是借款期限与借款到期后两年之和。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应该承担。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提供担保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需要担保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可处分的担保财产;3.需要担保人与债务人、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4.以及需要办理担保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合同变更,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是要区分情况才能确定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
借款合同保证期限的确定有: 1、债权人与保证人进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