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时间执行,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期限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4.未经保证人同意,
一、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合同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的。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或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 1、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担保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对主合同关系有附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关系到主合同的命运。 2、主合同有效,
属于可撤销合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违背公序良俗。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合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1、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 2、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而订立的保证合同; 3、国家机关未经国
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的情形: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保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五种: 1、主体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或单位做的担保无效; 2、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3、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财产是法律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 4、用欺诈手
以抵押担保合同为例,主要内容为: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担保合同的特征有: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关系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