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
可以解除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是:一般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在保证期间结束或合同约定的保证事项结束时终止。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是: 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3、企业法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情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分立前的
担保合同无效后会产生以下法律责任:当事人因担保合同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补偿;并且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要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的连带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存在基于代理、委托、承揽等关系,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因具有代理、委托、承揽等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责任约定不明的情况时,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
无效的担保合同有: 1、主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合同内容及形式违法、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等被认定无效的; 2、担保合同存在主体不适格、合同内容及形式违法、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的。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法律形式隐瞒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同时,主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5、以禁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期限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4.未经保证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