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
法律意见书规定如下: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应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需预先核准。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五)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发起阶段
(一)发起人——对应公司成立后股东
发起人是自然人的,需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注意其他法律是否对发起人身份有禁止性规定,如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现役军人等不能作为发起人。建议在发起设立公司阶段,每个发起人都应当签署书面声明,表明自身不具有被禁止发起公司的身份并同意承担因虚假陈述身份而造成的损失。
(二)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的性质为全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的事物订立的合伙协议,订立合法有效,全面完善的发起人协议是成功设立公司和保障发起人利益的最有效方法,发起人协议需要注意:
1.选择合适的
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需能够完全信任,并且能够保证从头到尾完成任务。
2.充分估计设立过程中的风险,明确设立失败的定义和设立失败后的损失承担,约定有关终止设立的内容。
3.约定保密条款。
4.约定设立人同业竞争问题。
5.约定设立手续及费用分担。
6.
约定违约责任。
(三)隐名股东问题
隐名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寻找合适的显名股东;
2.订立权利义务明确的协议;
3.积极查询公司的财务资料。
需要注意的:
1.隐名股东的身份和投资能力没有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2.要留存隐名股东的出资款的性质为认缴出资而不是借款的证据。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最为基本的条件和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进行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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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有:
1.应尽可能公平;
2.事项尽可能完备;
3.不违反法律法规;
4.可参考工商局示范范本。
。
四、前置审批程序
一些关涉国计民生、需要提供专业服务以及关系到社会舆论和国家安全的产业,在公司设立前需要依法办理批报手续,具体见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
五、名称核准
(一)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都必须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对于公司名称,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要求有:
1.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
2.名称中所有使用的文字应当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汉字;
3.不允许包含法律禁止的文字和内容;
4.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需要注意的:
1.应拟定若干备选名称,以防名称与其他已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复;
2.在预先核准程序完成之前应避免过多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以免日后需要变更造成工作负担。
(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程序和要点
1.由全体发起人达成一致意见委托申请人办理;
2.申请方式可以是当面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3.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委托书、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名称中包含“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批准文件、工商管理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4.公司名称获得预先核准的批准之后,有六个月的保留期。
六、认缴出资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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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
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需要注意的有:
1.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2.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评估作价;
3.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
4.注意地方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允许出资的形式;
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可能涉及犯罪;
6.以需要登记过户办理权属转移的财产出资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7.公司外第三人垫付出资,可能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