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2
挪用公款金额认定的规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挪用公款中这样认定共犯: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共同挪用公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
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
当出现以下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认定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看是否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
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注意以下方面: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行为人是否在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通过以下要件认定: 1、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
挪用公款的使用人涉嫌挪用公款罪。 按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1、主体是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特定救济款物,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