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9
首先,所谓不予执行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法院经审查认为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两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不能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不会受理,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裁定驳回起诉,会退回诉讼费。根据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可以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
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
1、驳回上诉之后不能再次进行上诉,可以在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上诉被驳回一般属于正常的司法程序,只要判决过程正当合理,是必须要遵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后续无法上诉了。在经过一定的期限后,上诉人还是可以继续上诉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驳回起诉之后还是可以再次起诉的。只要满足起诉条件即可。起诉的条件为原告主体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主要是针对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和公证文书等其他非法院部门作出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立案以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应当执行的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这种情形,裁定直接生效,且没有救济途径,因为执行依据不是法院作出来的,所以,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