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9
适用监外执行后算刑期的方式主要是讲监外执行期间算入刑期以内,即监外执行一天相当于在监狱服刑一天。 但如果并没有符合监外执行要求的犯罪分子通过贿赂取得了监外执行条件的,监外执行期间不会算入执行刑期;或者犯罪分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
监外执行是不可以减刑的。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
刑事诉讼法176条不批捕定罪,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减刑的条件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
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条件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
以下情形可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规定了被害人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利,或毁坏财产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导致丧失能力或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刑事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失,不受理附带民事诉
服刑人员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委托辩护条款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而辩护人依法可以履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职责
刑事诉讼法辩护人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如下: 1、法定最高刑期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期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满十年的,经十年; 3、法定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20年,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