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1
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请求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也不存在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因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权债务的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债权人是借款人,债务人为欠款人。债权人依法可以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债务人因承担债务,需要在债权人的请求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联一般是:担保债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是主债权的从债权;如果主债权消灭的,从债权一般也会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等。债权关系也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
是利害关系。 1、利害关系人一般以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 2、债权债务债权是得哀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有: 1、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务的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债务因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消除; 3、抵销,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付款,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消
担保合同当事人不包括保证人,保证人不是担保合同的主体。因此,保证人与担保人解除担保合同的约定,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后,才能生效。否则,原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法律关系中存在三种合同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合
代位权行使之前,次债务人和债务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但是代位权行使之后,次债务人要向债务人的债权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而次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部分或全部消灭。
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条件为,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债权债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
在代位权诉讼提起之后,债务人不得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再作出处分,债务人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就会构成对代位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排除。再者,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是相对的。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产生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债权人有按照双方借款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的义务,而同时债务人具有及时还债、足额还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