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和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权,关键在于质权和抵押权的登记、交付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和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应当明示。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亦为抵押权人的财产权利,抵押权人自然也可以放弃。
抵押权人能够放弃其抵押权和抵押权的顺位。但是抵押权人在变更其抵押权时,如果未获得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 2、生效要件不同:
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1、协议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拍卖是指以公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权要转移财产的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