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房屋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 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
抵押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需要满足有效合同的条件: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本身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无恶意串通,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
房产以合同的方式抵押后合同符合下列条件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法律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法定形式。
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没有法定效力。因为抵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随即无效,从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合同无效的条件: 1、主合同无效; 2、当事人没有签订抵押合同的资格; 3、抵押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4、抵押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
以物抵债是否有效分情况判断: 1、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此时以物抵债无效; 2、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的数额得以确定,以物抵债约定合法有效。
“以房抵债”指的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 江苏省高院会议纪要中对于“以物抵债”行为的效力问题主要表达了两个大类共计六种意见: 1.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
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则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主体适格。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三)不违
这实际上是对转租合同效力认定的一个问题。对于此问题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应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转租合同生效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且在租赁期间内,也就是说只有承租人具有合法的租赁权,才有资格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