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申请复议权;委托权;查阅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撤回复议申请权;自愿
合同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4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专利中的行政复议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商品销售;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
合同撤销权的撤销事由有:签订合同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合同时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合同时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法定其他事由等。
合同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4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
对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侵犯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行政复议的撤回条件有以下这些: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行政复议撤回条件有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以及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撤回行政复议的条件: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而申请人自愿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并且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一般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能撤销。如果行政复议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具有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复议决定,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