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9
刑事诉讼发回重审情形如下: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不认为是犯罪的,此时诉讼已经没有必要进行,刑事诉讼终止;第二犯罪实行时间过于久远,已经超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检察院无法对其提起追诉,此时刑事诉讼无法进行,诉讼终止。
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形:被告人生病、逃脱、下落不明的。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重大疾病的,或者起诉后被告人逃脱的,或者在自诉的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或者发生了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得不中止的,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刑事诉讼中止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
刑事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般如下: 1、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2、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有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必须有人告诉到法院才
刑事诉讼中下列人员适用回避: 1.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 2.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刑事案件上诉不能撤回的情形如下: 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2、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3、经审查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
在刑事案件中,只要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当作证据。具体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其他证据。
一、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需要回避的事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依据刑事诉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可以缺席判决的三种情形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嫌疑人在境外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和被告人死亡。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
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为: 1.缺乏罪证;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被告人死亡; 4.被告人下落不明; 5.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
导致刑事案件管辖改变的情形主要有: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导致的管辖改变; 2、移送导致的管辖改变,包括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 3、指定管辖导致的管辖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