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的认定,可按照灭失状况进行认定。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的情形包括: (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 (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 (四)被严
(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
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共同犯罪的数额的合理认定方式为以用于分赃的金额而不是每个人得到的赃款作为犯罪金额。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目前对于犯罪损失数额认定的时间界限,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是由侦查机关办案期间掌握的损失数额以及提起公诉之后明确的损失数额进行区分的,需要侦查机关对于案件损失数额做出更明确的处理办法,也需要司法机关对于案件损失数额定罪做出更合理的判
诈骗社保的犯罪数额为累计总犯罪金额。 1、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
合理认定共同犯罪数额如下: 1、是区分共同犯罪的主要和从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四款对主犯的处罚规定,确定主犯的犯罪金额,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的确认; 3、在一般犯罪中从犯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在定罪数
按照抢夺罪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要求,当抢夺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抢夺数额在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则为数额巨大,而要是抢夺数额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话,则就是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受贿罪的认定数额标准,在特殊情形下最低为一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
集团犯罪诈骗数额的认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诈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集团犯罪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