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9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因债权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处理如下: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并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也可以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
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仍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的请求,或者向对方承担义务,其他任何第三人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
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 一、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
一、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 3、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 4、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 5、债权人承受债务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的原因有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或者是债权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等。当出现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该债权债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