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行为人的监外执行并不是终身的,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进行收监。
终身监禁可以保外就医。只有下列罪犯才不可以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终身监禁是不能够减刑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 (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修正案九自20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
监外执行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是因为罪犯具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暂时变更执行刑罚的场所和方式的执行制度。监外执行是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执行机关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措施。是因为罪犯出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如果这种情形消失,被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不是终身的,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情形应当及时收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判处终身监禁不能减刑,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条件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又或者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据相关法律,被改判为无期徒刑的终身监禁犯,应该明确在终身监禁期间,不能再被减刑或者被假释。对于这类已经被改判的
终身监禁不可以适用减刑。终身监禁是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适用于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