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撤销的情形有三种方式:一是权利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项并且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第二种是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撤销;第三种是商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商标注册人有权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商标的,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受理注销申请的商标局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作依法出作废原注册登记的公告。
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况有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采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的;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撤销。主要情形有: (一)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采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地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包括乡镇、街道、胡同、山川河流等地名,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撤销包括以下情况: 1、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被商标局撤销的情况; 2、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而被商标局撤销的情况; 3、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注册人名字、地址等事项,且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