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5
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1、是经改农村集体组织同意; 2、转让人与受让人都属于该农村集体组织; 3、转让人户口已迁出农村集体组织或“一户多宅或多房”。
1、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前提是受让方、使用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转让行为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合法,应认定无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受让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所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当地标准,转让行为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农村空宅基地的处理有两种方式: (一)向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农村空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 (二)经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多余的空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
不可以。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经本村委会同意;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 3、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是: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人身属性;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